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团委;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全院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事宜,要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带头移风易
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应提前15天向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嫁娶)报告表》,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相应的内容,口头报告的,还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前,要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作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二)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三)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15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并填写《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办理情况
报告表》,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党
委组织部备案,办理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宴席规模和规格情况;
(二)邀请对象情况;
(三)收受礼金礼品的处理情况;
(四)有无超出事前报告范围的办理事项。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进行警示提醒谈话,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与非亲友婚丧嫁娶事宜的宴请。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九条 人力资源处、院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和组织部门应当
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将按照相关的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委员会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