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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文件:院党字〔2015〕2号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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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建设与管理,积极营造文明向上、健康高雅、丰富多彩的文化氛围,为推动学院各项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政治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开展的教学计划之外的文化活动。包括各种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各种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活动;各种社团、文艺、体育、艺术活动;设置广告、标语、景观和广播影视播映活动;校内文书、文献编辑活动;各单位的网站、网贴、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活动。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思想理论创新为指导,以培育优良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校园文化的内在精神品位。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宗教、传销活动,禁止传播封建迷信的活动,禁止传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健康、虚假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院党委、院行政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学工部、保卫部、院工会、院团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行政各单位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七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对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备案管理。备案单位对活动方案开展情况负有监督、监管责任。
(一)全校重大校园文化活动。由党委职能部门、团委、工会提出活动方案的,须经院党委批准,在党委宣传部备案;由行政职能部门、辅助机构等提出活动方案的,须经院党委、院行政批准,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全校常规性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主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文化活动,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后,主办单位可组织实施。
(四)工会负责对群众组织、团体所组织的活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主办单位可组织实施。
(五)团委负责指导、审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组织活动,活动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可组织实施。
(六)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校内主办单位要坚持“一会一报”,按照《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报党委审批。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的责任人,对所属师生员工参加、从事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负有教育、规劝、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要向后勤保卫部门报安全预案。后勤保卫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及时制止非法活动和行为。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责任人,要亲自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和充分的了解,确保报告内容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科学理论、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和谐,不传播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想。
主办单位的责任人要亲自参加报告会,若报告人宣讲错误思想内容,要当场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分管院领导和院党委。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或民营企业家等作报告,报告会的校内主办单位要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亲自对报告人及报告内容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我院专家被邀请外出作报告,报告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讲授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必须能够丰富提高广大师生的精神文化生活品质,传播真、善、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十五条 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要围绕中央工作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统筹有序开展,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负有承担并落实“安全第一”的责任。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事前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校内主办单位的责任人要全程参加活动,以便及时、有效、有序防止和应对意外事故,不得组织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在简化形式、丰富内容上下功夫;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爱护校园一草一木、维护活动场所设施完好、保持活动场所清洁卫生的文明习惯。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我院组织文化活动,必须事前由党办、院办报院党委、院行政审批;批准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阵地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事前申请、审批使用的管理制度。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全院各单位对所属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室、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器材和电视台、广播站、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交流传播阵地等,负有管理、维护责任,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审定活动组织者和活动内容,禁止为一切非法活动和不良信息传播提供任何条件。
(二)各单位要对所属场地及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必要的安全文明活动提示牌,确保活动场地及设施能合法、安全、正常使用和运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并用好学院官方网络、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等,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网络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和定期反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党政统一的领导下,党委保卫部、后勤保卫处对校园景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依法制止破坏行为、依法制止违章建筑。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批准校内场地从事复印、打印、照相、摄像和影视播映等文化传播活动,学院相关批准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要确认承租方有合法经营、合法播映的资质,确保其守法经营,禁止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影视作品,严禁从事和组织黄、赌、毒活动。
第五章 校园文化宣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学院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一)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新闻宣传,按学校《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关于规范校内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提前报院党委、院行政审批;批准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要报院党委、院行政批准;批准后要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内宣传标语的设置管理。
(一)校园文化活动现场的会标、宣传标语(版面),由校内主办单位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审定、布置,禁止设置纯商业运营的宣传标语;除在一段时期内仍具有宣传意义的标语(版面)外,活动主办方应于活动结束后的当天、或三天内及时撤除。
(二)校内各单位设置校园文化活动以外的宣传标语,应事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后勤保卫部门依法及时处置在校内张帖、散发、聚集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活动。
(四)校内设置公告栏的张帖区。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师生进行贴、挂宣传品的文明教育和管理。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要对在公告栏以外地方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管理,必要时对各单位师生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一般不得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内的公共区域和校园内的户外公共区域,开放式使用音响设备,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六章 校园募捐及捐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拟发起校园募捐活动,发起人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要查明情况,募捐主体是学生的要通过学工部,募捐主体是教职员工的要通过院工会,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募捐活动。
第二十八条 募捐发起人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募捐活动组织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确保整个募捐活动合法有效、好事办好。
第二十九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向师生摊派募集资金。
第三十条 捐助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是社会公益事业。院属各单位、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募集和接受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社会捐赠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要会同财务处建立接受社会捐赠台账。依法支出经费,在活动结束后或定期,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向所属师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的捐赠物,一般要投入公共使用,或摆放在公共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全校各级团组织都要关心、支持、指导所属学生社团合法、自主开展文化活动,定期审查其募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校园文化活动评比表彰
第三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按需要、根据活动方案组织评比表彰。
第三十三条 评比表彰要做到办法、程序、结果公开,实行“阳光工程”。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校内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报院党委、院行政,根据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和负责具体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8日起执行。